汕头市民为潮商网申请商标:潮商是大家的不可独占

37524次 2017-03-30

  汕头市民林伟准备为自己运营多年的电子商务平台“潮商网”申请注册商标,谁知却遭到深圳一家企业提出“异议”,理由是“潮商”属于公共资源,“不宜为某一社会个体所独占”,并指称若被注册将造成公共资源垄断,损害公共利益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林伟觉得纳闷:该家深圳企业自己抢注了超过50个“潮商”商标,却提出了如此自相矛盾的“异议”,而国家商标评审机构竟然也支持了其异议理由,不予注册。林伟最近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并以同样理由对该深圳企业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受阻:商标审定公告遭异议

  2006年5月,汕头人林伟为自己经营了几年的“潮商网”注册商标时,却遭遇“滑铁卢”:一家深圳企业以“潮商”是所有潮汕商人的简称,注册商标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异议。

  2014年7月,汕头市民林伟将一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递交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求宣告深圳潮商集团有限公司第6025626号“潮商 CHAO SHANG”商标无效,与此同时,他不服自己申请注册“潮商网”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正继续提出上诉。对林伟申请注册“潮商网”提出异议的,正是深圳潮商集团,双方为了“潮商”一词,已经纠葛了几年,由此引发出一场关于所谓“公共资源”的思考。

  林伟是土生土长的汕头人,并在家乡白手起家创业。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林伟成为潮汕地区首批“触网”的IT人士之一:他上网搜索与“潮汕”有关的门户网站时,突然萌发了一个构想,能否搭建一个与“潮商”有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弘扬潮商讲信用、依靠“自己人”的经商传统,帮助潮汕企业走出国门呢?林伟马上组织程序开发、设计等人才共同研究筹划,2003年8月15日,林伟注册了以“潮商”拼音chaoshang为域名的电子贸易平台,“潮商网”在网络一炮打响。经过几年的发展,“潮商网”已被知名搜索引擎百度、雅虎、GOOGLE、3721等网站列入“潮商”类网站关键词搜索排名版,访问客户遍及中国台湾、新加坡、美国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

  2006年5月25日,林伟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潮商网”商标注册申请。2009年6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就“潮商网”注册申请发出了初步审定公告,本是法定程序,却谁料,有人提出了异议。

  深圳市潮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潮商集团)异议称:中文“潮商”是潮汕商人的简称,是所有潮汕商人的识别性标志,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和使用被异议商标(指“潮商网”),容易误导公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异议,林伟的第一感觉就是“莫名其妙”:异议方深圳潮商集团本身不属于潮汕范围的企业,却在几乎所有类别都申请了“潮商”商标,其批量申请“潮商”商标的时间为2007年4月,比“潮商网”的商标申请时间足足迟了一年。林伟认为,该公司所主张的“潮商”不应为任何个人或者与“潮商”本身无任何关系的组织所独占,与其异议行为“自相矛盾”。林伟按程序作出了答辩,2011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异议人所提供事实证据不足”对深圳潮商集团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离奇:没能答辩又判败诉

  让林伟不服的是,注册商标被否的理由是“‘潮商’和‘晋商’、‘徽商’一样属于公共资源,不宜为某一社会个体所独占”,然而前述三种商标均已注册了一百件左右。

  2011年10月,深圳潮商集团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及证据材料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林伟说,这一次,国家商评委并没有直接向他本人送达答辩通知,而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以致他没能及时参加答辩,导致丧失了评审程序中的相应权利。2013年10月9日,国家商评委对该宗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作出第8409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的“潮商网”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林伟对商评委的裁定断然不服,于2013年11月26日向国家商评委所在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列为被告、深圳潮商集团列为第三人。林伟提出了几条主要诉讼理由:第一,被告国家商评委支持了第三人深圳潮商集团的异议理由,认为与“晋商”泛指山西商人、“徽商”泛指安徽商人一样, “潮商”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潮汕商人的简称,属于公共资源,不宜为某一社会个体所独占,然而通过中国商标网的查询,“晋商”、“徽商”和“潮商”或包含了前述三者称谓的商标均已经已注册了一百件左右,被告认定的公共资源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第二,原告申请的商标是“潮商网”而非“潮商”,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商标的注册将“造成公共资源垄断,损害公共利益,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三,原告林伟身为潮汕商圈的一员,注册“潮商网”商标具有合理性,从2003年运营潮商网以来,对拉动当地经济、促进贸易交流起到积极的作用。

  北京第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项规定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院据此认为被异议商标“潮商网”若被核准注册,将造成公共资源被某个社会个体垄断,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判令原告林伟起诉理由不成立。

  反诉:商标“垄断”应宣告无效

  林伟称,对他提出异议的深圳企业本身就批量注册了50件左右的“潮商”商标,于是他以相同的理由,请求宣告该集团注册的相关商标无效。

  今年6月17日,林伟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北京第一中院的裁定,以及撤销被上诉人国家商评委关于被异议商标“潮商网”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林伟坚称:“潮商网”本身注册及使用不可能具有任何不良含义,直指一审法院以及被上诉人所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林伟也直指被上诉人国家商评委以及一审法院违背了行政平等以及一致性原则。尤其提起异议的第三人潮商集团系深圳企业,本身批量注册了50件左右的“潮商”商标,被上诉人以及一审法院在异议复审裁定以及一审判决中,却又认为“潮商”属于公共资源,不宜为某一社会个体所独占,从而禁止上诉人注册“潮商网”,这无疑对本身属于潮汕商人的上诉人不公平。林伟表示,国家商评委支持深圳潮商集团的异议,客观上会造成帮助其垄断“潮商”词汇的后果,对所有潮汕企业或个人来讲均可能有不良影响。

  7月9日,林伟委托律师向国家商评委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以深圳潮商集团当初提起异议所持“潮商属于公共资源”的依据,申请国家商评委对深圳潮商集团注册的第6025626号“潮商 CHAO SHANG”商标宣告无效。林伟此举,显然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3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联系了深圳潮商集团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希望就潮商集团异议“潮商网”商标注册申请一事进行核实了解,并发去了采访提纲。截至记者昨晚发稿前,暂未得到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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