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对商标品牌扶持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6222次 2017-07-03

  

  近日,汕头市工商局和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从2016年9月1日起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扶持,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扶持奖励标准包括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汕头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汕头市的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商标同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此外,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300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提出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汕头市工商局在每年6月份前受理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在7月底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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