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对商标品牌扶持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2743次 2017-07-10

      近日,汕头市工商局和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从2016年9月1日起汕头商标注册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扶持,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扶持奖励标准包括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汕头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汕头市的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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